河北省医药卫生文化学会章程
时间: 2020-12-24 浏览次数:1,254 作者:张瑜
河北省医药卫生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北省医药卫生文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ebei Medical and Health Culture Society缩写为HMAHCS。
第二条 本会是致力于推动医药卫生文化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文化自信,服务于健康河北发展战略,服务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于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于全省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对健康文化的需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效组织、协调社会相关力量和资源,团结从事和关心医药卫生文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医药卫生文化的理论研究,关心群众健康、关心医药卫生工作者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等各种文化活动,促进我省医药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支部为:离退休一支部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医药卫生文化特色,创新宣传模式,塑造先进典型,树立行业示范,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医药信誉,完善诚信体系,繁荣健康文化。
(二)积极搭建人文交流平台,发掘河北特色医药文化,开展医药卫生文化研究,开展有益于广大民众身心健康的医药文化各种活动,弘扬救死扶伤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提高行业人员道德素质,提高医药卫生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针对医药卫生文化事业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以医药卫生文化为主题的论坛及讲座,传播医药卫生文化理念,向广大民众普及传播医药卫生文化和健康相关知识。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医药卫生与健康的书画、摄影、文学、影视、传媒、文体等各种主题活动。支持和发展医药创新、公共卫生、医疗管理,医养结合、康复保健、中医养生、中药种植、健康文化、健康发展等大健康产业。
(五)为全省医药卫生文化,卫生健康决策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全面的医药卫生文化研究,为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家庭及个人提供健康医药卫生等数据分析、政策指导、宣传、培训、专业咨询、技术评估等,为促进全省医药卫生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
(六)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建立行业内部网站。出版内部刊物,积极引导会员崇德精医为百姓服务。
(七)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的各种医药卫生文化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参加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审定年度总结及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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